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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何必急于自证清白

发布时间:2015-12-08 1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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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和26日进行的全国高等自学考试发生泄题事件。经北京教育考试院确认,自考法律专业的7门课中有5门泄题。北京教育考试院现已上报全国自考办,正在着手调查。(《京华时报》10月27日)

  自学考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门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宪法》“鼓励自学成长”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面对着如此权威、公正、严密的国家性统一考试,竟然出现了如此大的泄题事件:刚刚结束的全国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7门课中竟然有5门泄题。而且,知情人透露,一个星期前就开始流传有题漏出来。而且如此权威和重要的国家考试,其“答案价格”竟然用100块就可以买到。不仅“学生间传得很广”,就是有老师也有卖的。而且,这种买卖还实行“考完之后,确认题目没有问题再付钱”的“诚信卖答案”方式,所以,举报人透露的信息显示,此次获得自考答案的人员众多。

  这样的情况令人匪夷所思。因为,如此大规模泄题事件并不是第一次,还是在今年4月份的自考中,举报人称,来自任课老师和同学转来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答案都使得他们班“通过率几乎是百分百”。然而,当举报人基于一种肃清考试风气和正义感而于5月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举报后,结果竟然是“不了了之”,原因是“没有保留证据,短信都删了”。我们想知道的是,为什么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泄题事件,北京教育考试院竟然不去做深入调查取证,反而依靠举报人一个人有限的“短信证据”?难道,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不能更深入些,更主动些?这其中的泄题事件,北京教育院的工作人员中是否有泄题者?

  北京考试院如此的工作作风又导致了这一次更严重、更大规模的泄题事件。尽管举报人在考试第一科就开始把相关答案举报给了北京教育考试院的工作人员,然而,从考试开始到两天教育结束,在北京考试院向全国自考办上报,并向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报案。但是,泄题事件根本没有得到有效遏止,直到出现7门中竟然有5门泄题的严重泄题事件。而且,北京教育考试院“自查”的结果是,北京所有的考区、印刷、监印、运输、保密都没有问题。相关人员还表示,“我们这边所有的环节都有摄像头监控。只是自考是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我们这边的能力也有限。”言外之意,问题不可能出在北京。然而,“所有的环节都有摄像头监控”就说明北京地区没有问题吗?相关部门轻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否太过简单了?既然泄题事件属实,相关部门为何不对有泄题嫌疑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甚至暗访?难道,对于如此大范围的泄题事件,深入的调查取证真的很难吗?

  媒体日前报道,2007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就发生一起司法考试泄题案,最终泄题的源头是在国家司法部工作的副局级干部林建东,而林建东正是参与了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他利用现场监督的便利,侵入存放试卷的密码箱,摘抄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校对稿和过程稿)一至四卷的大部分试题和答案,并泄露出去。如果不是因为得到答案的人太贪婪进而又把这一答案卖出去,那么,很可能,林建东的这一行为也不可能被发现。而在此次大规模的、整套整套的泄题事件中,肯定不是一个人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又是与试题有关的工作人员所为?北京教育考试院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公布“自查”结果,称“北京所有的考区、印刷、监印、运输、保密都没有问题”,这样的急于自证清白,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心虚”的作法?根据相关考试法规,对于这样大规模作弊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有一个“说法”,然而,作为这一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的特殊的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公然出现如此漠视法律的严重情况,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何在?谁能尽快依法给我们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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